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14年10月22日 13:02 社团联合会 点击:[]

为了适应新时期社团工作需要,鼓励我校社团独立自主、科学规范的开展工作,丰富广大学生的课余生活,增强社团活动的的影响范围与辐射面,使让社团活动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淄博师专社团联合会特制定以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管理和指导下的群众性团体。具体的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或学校发起,学生自愿参加,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是校园文化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社团应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管理和指导下,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积极开展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有利于校风、学风建设,有利于校园文化健康、繁荣发展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二章 鼓励政策

第三条 团委旗下注册社团可以向团委社团联提出协助其开展活动的要求,其中包括联系场地和必要的人员支持。

第四条团委旗下注册社团可以向团委社团联提出共享外联成果的要求。

第五条新成立的注册社团可以向团委社团联寻求有关如何开展活动的经验。

第六条 在开展社团活动中有杰出表现的干部或个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现有类别进行申请,即理论学习型、学术科技型、社会公益型、兴趣爱好型四大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八条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部门为校团委,团委授权于社团联进行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九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 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 有规范的章程;

(六) 有自己的特色;

(七) 发起人或申请人员为本在校学生或老师;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未来的发展计划书;

(六)社团创建申请表;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活动场所;

(二) 未来发展的目标和计划

(三)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 学生社团类别;

(五)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六) 组织机构和原则;

(七)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八)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九)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从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登记管理机关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四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0人的;。

说明

1、社团成员在在校时间内有工作需求要离开学校或请假,要提前向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社团的活动经费由社团自主募集,自主寻求赞助商,自主管理。社团联只监督资金使用,不参与管理和使用。

3、活动如需场地可直接向社团联提出,社团联按实际情况安排场地。

第四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各社团经批准成立,有组织开展社团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和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评价活动,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呈报主管部门审批。社团联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团委审批,同意后呈校团委备案。

第十七条社团活动一般限于课余时间进行。各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前,必须至少提前十天把活动计划送交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学生社团以学校名义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社团联批准。

第十八条各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后应及时做好总结和写好相关报道(图文)并以书面形式送交社团联备案,作为各项评优的依据。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社团联审查通过。社团联有权对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负责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学生社团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费、校友捐款、及校外单位赞助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承担全校性大型活动时,可向社团联申请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十五条各社团向校团委申请经费,必须在活动前提交详细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经校团委同意,方可开展活动并在活动结束后凭正式发票报销。

第二十六条各社团收取会员费,必须将收取标准和总数上报给校团委备案,在使用上必须合理地具有完备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活动费只能用于社团活动方面,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主管部门可视情节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拘罚另外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大者,可扭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选举通过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为了鼓励学生社团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学校对在社团活动中成绩显著的社团和成员给予表彰。

第三十条对社团及成员的表彰形式主要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社团的处罚形式主要有: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停拔活动经费、整顿审查、吊销许可证、勒令解散等。

第三十三条对社团成员的处罚形式主要有: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学校处分等。

第三十四条对整顿审查的社团,在规定期限内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审查;屡教不改者吊销许可证和勒令解散。

第三十五条校团委和社团联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明星社团”和“优秀社团”,对社团负责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而未予以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特殊团体经管理中心批准,可以考虑降低人数要求)

(六)社团整个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七)未经审核登记而以社团形式活动者;

(八)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淄博师专社团联合会制定,报淄博师专团委批准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我校社团联制定的细则进行规定。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团委。

                                          共青团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团联合会

                                                               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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